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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英文缩写为NXICPA,是由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的全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主动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宁夏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夏银川市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https://www.icpanx.org.cn/;微信公众号: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推动单位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组织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予以行业惩戒,并将惩戒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宁夏地区的考务工作;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四)依法组织注册会计师业务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审计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五)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十六)代表本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或职责;

    十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宁夏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单位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需提供执业许可证书;

    2.个人会员需提供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会员还需提供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满2年的相关材料;

    3.本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以适当方式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活动、接受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入会、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相关规定如有变更,会员会费缴纳按变更后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的,可以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对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5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本会负责人审阅,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召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业务主管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长,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等额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 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常务理事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每届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1/5以上会员代表、1/3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召集和主持;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提议召集人推举1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负责人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为奇数。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任职,并且最多只能延期一届。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if !supportLists]-->(四)<!--[endif]-->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上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

    四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五)应由会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十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四十 本会的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含)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税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十条 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列席。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基本规则》《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五十六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八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十九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十九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if !supportLists]-->第七章 <!--[endif]-->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行业党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本会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业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发挥引导监督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行业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为行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五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十八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七十九 本章程经2023812日第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