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来源: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Ningxia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NXICPA)。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全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也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予以行业惩戒,并将惩戒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宁夏地区的考务工作;
(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依法组织注册会计师业务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审计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十)代表本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或职责;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六)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五)应由会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本会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会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万元/年/所计算;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至10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三)年度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800万元/年/所计算。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按照本会费收取标准合并计算的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与其上年交纳执业会员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从低向本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