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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0日    来源:

    宁评协〔2026〕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资产评估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会员资格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26年会员资格年度(以下简称“年检”)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宁夏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宁夏评协”)登记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均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6年1月12日至3月12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年检方式

    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需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uimp.cas.org.cn/cas/#/userIndex.html?id=301)在线办理年检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四、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2025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单位会员年检主要采用自查申报方式,由单位会员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通过系统向宁夏评协提交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3.新增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

    五、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根据中评协和宁夏评协的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等情况。

    (二)年检材料

    1.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权益单或退休证(近6个月开具);

    2.年检年度内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应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务合同)、本人宁夏区内档案存放证明;

    3.填报系统信息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及时更新本人基本信息。

    3.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情况进行审核,宁夏评协对机构审核通过的执业会员提交年检资料进行审核。

    4.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由本人登录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宁夏评协将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

    六、年检结果与问题处理

    年检工作于2026年4月底前完成,宁夏评协将根据年检工作开展情况,逐批公示、公告年检通过名单。会员电子证书将随会员年检状态实时更新。

    (一)单位会员年检问题处理

    1.在年检过程中,宁夏评协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将提醒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且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2.截止4月底,对于仍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宁夏评协将不予通过年检,指导机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二)执业会员年检问题处理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可以整改纠正的,存在问题的执业会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待暂缓年检事项消除后,再进行补检;

    2.不予通过年检的,按《会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等处理。

    (三)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处理

    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按《会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处理。

    七、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具有其他领域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要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交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上传个人签名及印鉴,完成人脸识别认证,生成电子证书。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各资产评估师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好宣传、部署。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宁夏评协联系,如系统操作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八、联系方式

    会员咨询:0951-5033735

    继续教育:0951-5017396

    业务监管:0951-5044766

    技术支持:13051653113、18515423171、010-88014204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

    附   件:

    1.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