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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6日    来源:

    宁会协[2014]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112号)精神,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2014年1月上旬至3月31日,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时间范围及基准日
        2013年12月31日前核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的均应参加年检。
        年检的时间范围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年检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年检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四)是否在2家及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
        (五)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
        (六)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七)是否按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八)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九)是否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或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十)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十一)是否履行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二)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参与主要审计项目统计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有变更事项的填写,没有变更事项的不填写);
        4、注册会计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未变更的不提供);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不在协会代管的需提供);
        6、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证明);
        7、离退休的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备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5、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基本出资情况统计表;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四、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未按规定参加检查的;
        2、截止检查基准日年龄已满70周岁;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4、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且不办理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5、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受刑事处罚;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10、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11、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检查期间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的;
        2、检查期间已离开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
        3、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未办理完毕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6、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
        7、人事档案未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或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的;
        8、不按规定办理离所备案手续的;
        9、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10、其他不符合规定,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五、年检的主要方法和步骤
        (一)材料报送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准备完整的纸质年检材料一份,连同未参加年检人员的证书和印章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协会;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cmis.cicpa.org.cn),在网上填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申请”并予以确认、提交申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数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一致性。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和完成网上提交工作,而影响全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的,视同放弃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按未参加年检的情形处理。
        (二)材料审查
        协会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来的纸质年检材料和网上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年检材料初步审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告知送交人需要补正或补齐的全部内容,提请申请人予以补正或补齐。
        根据年检材料初步审查的结果,协会将组织人员到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人力资源档案、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对其报送的纸质年检材料和提交网上的申请进行实质内容的核实。重点关注举报情况、注册会计师年龄、继续教育、惩戒情况、异地注册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挂名兼职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示、公告
        协会对实地审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需要补正、整改的,向注册会计师执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补正、整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在5日内责成有关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协会。3月份通过以下3种方式公示、公告年检结果:
        1、以文件形式将要公告的年检结果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公示;公示期满后以文件形式将检查结果向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告;
        2、在《宁夏日报》上公告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3、在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
    公示期限为10天,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协会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年检不予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协会将撤销或注销其注册;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办理。
    年检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责令其整改、补正,整改、补正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补正期满后,注册会计师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协会。经检查验收后符合规定的,年检予以通过,再另行公告;经检查验收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处理。
        年检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检通过之日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手续。
        所有附表请到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icpanx.org.cn)下载。
        附件: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2、注册会计师参与主要审计项目统计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6、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7、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8、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基本出资情况统计表;
        9、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10、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