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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6日    来源:

    宁评协[2014]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决定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及基准日
        2013年12月31日前核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执业的均应参加年检。
        年检的时间范围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年检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年检的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是否在2家或2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资;
        (四)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五)年龄在年检基准日是否超过70周岁;
        (六)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七)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九)是否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十一)是否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或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十二)中评协及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参与主要评估项目统计表;
        3、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有变更事项的填写,没有变更事项的不填写);
        4、注册资产评估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未变更的不提供)。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所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提交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除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其他机构为统一控制的)可不提交其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但应提交其他执业资格所在执业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7、离退休的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备查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统计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5、资产评估机构出资人(合伙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6、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四、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不予通过,并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1、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2、截止年检基准日年龄已满70周岁;
        3、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
        4、在2家或2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或担任合伙人,且不办理其原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5、停止执行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满12个月的;
        6、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且无正当理由的;
        7、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受刑事处罚或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
        9、拒不交纳会费的;
        10、未履行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义务,不适合担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暂缓通过
        1、年检期间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的;
        2、年检期间已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的;
        3、在2家或2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或担任合伙人,未办理完毕其原执业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4、受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5、人事档案未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或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的;
        6、拖欠会费的;
        6、不按规定办理离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手续的;
        7、未按时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
        8、其他不符合规定,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五、年检的主要方法和步骤
        (一)材料报送
        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14年2月20日前按要求准备完整的年检材料一份,连同未参加年检人员的证书和印章报送协会。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资料,影响全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的,视同放弃执业资格,按未参加年检的情形处理。
        (二)材料审查
        协会收到各资产评估机构报来的年检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年检材料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材料单据一式两份,由送交人和受理人在受理单据上签名确认;年检材料初步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告知送交人需要补正或补齐的全部内容,提请申请人予以补正或补齐。
    根据年检材料初步审查的结果,协会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各资产评估机构抽查人力资源档案、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对其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实质内容的核实。重点关注举报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继续教育、惩戒情况、异地注册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挂名兼职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示、公告
        协会对实地审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需补正、整改的,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补正、整改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在5日内责成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由资产评估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协会。3月份通过以下3种方式公示、公告年检结果:
        1、以文件形式将要公告的年检结果向各资产评估机构公示;公示期满后以文件形式将年检结果向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公告;
        2、在《宁夏日报》上公告年检通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
        3、在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
    公示期限为10天,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公示文件张贴在其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协会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年检不予通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继续执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业务,协会将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撤销其注册。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06]19号)办理。
    年检暂缓通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责令其整改、补正,整改、补正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补正期满后,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协会。经检查验收后符合规定的,年检予以通过,再另行公告;经检查验收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处理。
    年检暂缓通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从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检通过之日期间,不得执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业务。
        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转所、转会手续。
        所有附表请到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nxzcpg.org.cn)下载。
        附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参与主要评估项目统计表;
        3、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
        4、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6、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统计表;
        7、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8、资产评估机构出资人(合伙人)基本出资情况统计表;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