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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来源: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部署,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了2022年度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2022年我区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为:一是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二是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三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四是审计报告数量、客户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五是存在股东纠纷、涉嫌挂名执业的;六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重点检查对象外,其他被检查对象选取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2022年共对7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占全区事务所总数的20%。

    在业务项目的选取上,结合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初步评估结果及业务特点,聚焦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在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事项为关注重点的同时,以批量与中介机构合作且执业质量低下为关注点,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检查的范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本次检查共抽取49份业务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审计报告37份。

    从检查结果来看,被检查事务所中成立3年以上的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都有所改进,按要求建章立制,能够将制度落到实处,但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和运行有效性仍有待加强;新成立及成立时间较短的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上存在较多问题,且受规模和人员限制,质量管理体系和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方面离检查要求仍有差距。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质量控制环境方面。一是个别事务所存在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未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的情形,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事务所经营情况不清楚;二是质量管理体系设计不适当或未得到有效执行,不能与事务所的实际规模及机构设置相适应,未制定适合事务所自身实际情况的具体执行政策和程序;三是个别事务所存在大量与财务咨询公司合作情形,且未见对第三方财务咨询公司监控、督导、培训和评价,对事务所独立性以及执业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四是新成立首次接受检查的事务所,普遍存在制度建设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未搭建起架构清晰的质量控制体系的情形。

    2.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方面。部分事务所没有培育和倡导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主任会计师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进行有效控制,未对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3.合伙人机制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合伙人机制普遍存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合伙人晋升或退出、合伙人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相关制度;大部分事务所未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合伙人薪酬及考评的相关制度,未将合伙人个人目标与事务所整体目标紧密联系,实现个人和事务所的共同发展,仅以收入贡献决定分配,存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倾向。

    4.在人力资源方面。个别事务所未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员工考核评价及晋升方面的政策和程序,或虽制定了员工考评制度,但未见员工考评的过程资料,无法判断考评工作的有效性,未将以质量为核心的执业理念落实到事务所管理中。

    5.在业务执行方面。部分被检查事务所未建立符合自身的业务标准和程序;制度更新不及时;个别事务所未制定项目分类管理制度。部分事务所虽已建立逐级复核制度、编制逐级复核表,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复核表仅有签名,但未见复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与项目组成员的沟通结果、针对复核提出问题的反馈意见等记录,复核制度有效性不能体现,复核效果不佳。

    6.监控方面。少部分事务所未建立监控制度,且对监控的内涵和具体要求不了解,而制定了相关制度的事务所在实际工作中也未能有效执行。

    7.在职业道德方面。部分事务所未按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制度要求,与执业人员签署年度独立性声明,或未按事务所相关制度要求,在接受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承诺函。

    (二)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所抽取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各所存在的问题不一。主要共性问题如下:

    1.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沿用模板,内容不完整或脱离企业实际,程序执行流于形式,未从实质上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2.关键审计程序未实施或执行不到位,如营业收入实质性分析程序、细节测试程序、在建工程现场查看程序、存货计价测试及截止性测试程序;部分银行存款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和记录;往来函证发函比例较低时,没有记录理由或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少部分审计项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得出的审计结论,个别项目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5.财务报表附注未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时未执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核查程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委员会讨论和惩戒委员会决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会依法依规实施了行业自律惩戒:对宁夏壹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闫登岳、张宏平分别予以公开谴责;对宁夏正通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权素琴、张小花分别予以公开谴责;对宁夏正泰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受到行业惩戒及未受到行业惩戒但存在不规范执业行为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约谈;要求以上存在问题较多的事务所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协会将根据整改情况考虑是否将其纳入下年的检查范围。

    此外,协会将成立教育督导小组,就检查发现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和执业质量的问题与事务所充分沟通,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切实帮助事务所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执业质量,完善制度设计,跟踪被检查事务所的整改情况,巩固检查工作成效。

    四、问题的成因以及分析

    通过对被检查事务所负责人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访谈、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分析、业务底稿检查结果的汇总,归纳出上述问题的主要成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意识不强。

    部分事务所法律意识明显滞后于当前监管部门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期盼,有的对没有签署书面独立性声明或独立性声明没有签署日期、日期不恰当等情况不以为意,有的对于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银行和往来款函证缺失、实物资产的盘点检查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往往全归咎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反映出对职业道德重视不够,执业谨慎性不足。

    (二)治理能力不足。

    检查中发现个别事务所由非合伙人管理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未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反映出事务所内部治理基本缺失、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不强。

    (三)学习动力不足。

    检查中发现,有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滞后,尤其是年龄偏大的注册会计师,主动学习意识不强,被动完成继续教育。比如当涉及到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等项目时,只能是简单抄数,不知道如何实施审计程序;个别事务所甚至对新审计报告准则何时发布的都不清楚。

    五、对规范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管理职能。

    一是要加大对中小事务所的教育力度。针对中小所生存与发展核心问题,发动全行业力量,集中专业、信息及政策等方面的优势资源,探索建立行业发展与教育帮扶机制,多关注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帮助其解决问题、促进健康发展。

    二是要监管与教育并重。不断创新业务监管工作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灵活运用约谈、跟踪检查“回头看”等方式,强化事务所落实执业监督的主体责任。

    (二)充分发挥事务所的主观能动作用。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事务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围绕提高行业发展和服务质量,统筹谋划实施、创新方式载体,扎实推动问题解决。

    二是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开展以职业道德守则、注册会计师诚信纲要为主的经常性教育,提高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敢于同影响行业发展的违规行为做斗争。

    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事务所要重点关注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准则执行不落地、人员素质与业务要求不匹配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自查自省,列出整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整改,推动解决问题,提高事务所竞争力。

    希望各事务所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加强业务学习,坚守诚信底线,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的规定,提升审计质量,共同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