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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检查
  •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0日    来源: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深化年”主题活动部署与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宁夏注协”)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检查工作遵循“五个并重”原则,结合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着重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等审计质量问题,严厉打击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同时关注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遵守职业道德(包含独立性)和一体化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根据日常业务报告数据,从报告数量、意见类型、出具时间分布等维度,利用信息工具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出高风险特征明显的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本次共检查事务所11家,占全区事务所总数的约20%。其中,新批准设立2家,检查周期内未检查8家,业务量增长异常迅速与事务所承担风险能力不相匹配的1家。抽查各类业务报告241份,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123份、专项审计报告103份、验资报告14份,全面覆盖核心业务领域,确保检查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各事务所执业质量稳中有进,多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意识明显增强,审计程序执行较以往更为规范。大部分事务所在项目承接、风险评估、底稿编制等环节均能遵循准则要求,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事务所未建立有效质量管理体系,在业务承接和保持、人力资源等关键要素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仍存在未执行关键审计程序、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重要事项披露不清晰等问题,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存在抄表式审计的情况。

    (一)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别事务所未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制度流于形式,职业道德与独立性管控失效,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多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具体问题集中表现为:

    1.质量复核制度未有效实施。存在复核程序流于形式的问题,复核内容均为制式化表述,三级复核仅完成签字打勾,无实质性复核意见。

    2.职业道德与独立性管控缺失。向第三方机构支付无实际业务支撑的咨询费,且未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监控、督导和评价;存在非本所人员报销费用、支付外部机构劳务服务费无明细依据等问题,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执行业务,对事务所执业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3.未建立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个别事务所超出胜任能力承接业务,业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部分事务所使用非正式员工参与审计项目,未对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执业道德进行有效评价和监控。对事务所的独立性及执业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管理混乱。个别事务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员工报销与事务所经营无关费用、重复报销大额发票、无票报销、发票金额与凭证金额不符、通过个人往来收支大额资金等问题。

    5.风险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部分事务所虽制定风险评估程序及风险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业务中未执行,未对被审计单位行业特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

    (二)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检查涉及的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等各类业务项目。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未保持基本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项目甚至未实施审计程序即发表审计意见,核心审计程序缺失。具体问题集中表现为:

    1.资产类项目审计程序严重缺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实物资产未实施有效监盘或实地检查程序;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往来款项等未按准则要求实施函证程序,对函证回函不符、不同函证发出地址完全一致等异常情况未予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替代程序;未对固定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对被投资单位明显的减值迹象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2.收入、成本及费用类项目审计流于形式。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对销售合同、出库单、结算单据等收入确认依据进行检查,对毛利率异常变动、运输费占收入比例异常等情况未予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产成品间的分摊未实施相应测试程序;对截止日后的交易未进行测试,部分费用项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

    3.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审计不到位。未关注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不符合编制基础的情形,如股权投资未按公允价值计量、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错误等;期初余额列报、营业外支出审定数等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未予发现;对外担保、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重大事项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审计人员未关注该类错报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现金流量表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部分底稿无现金流量表编制资料,底稿数据逻辑关系错误且与出具的财务报表不一致。

    4.专项审计与验资业务程序不规范。在科研项目结题专项审计中,项目材料费、设备费支出与项目的相关性认定依据不足,研发费用分摊比例异常未予关注;在验资业务中,股东缴款日、验资基准日、函证日期、银行对账单打印截止日为同一日期,无法确保出资款在验资基准日的完整性,验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三、行业自律检查处理情况

    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经检查委员会讨论,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宁夏注协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9名注册会计师分别给予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训诫的行业惩戒。其中,对宁夏富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冯莉、张静,宁夏汇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任秀敏,宁夏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雷建孝,宁夏兴盐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欧昌锐、孙焕金,予以公开谴责;对注册会计师鲁群予以通报批评;对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全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须从本次检查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与执业规范,全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与风险防控体系。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在财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宁夏注协将继续聚焦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强化执业质量动态监管,同步完善检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切实提升自律监管权威性与协同性。宁夏注协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检查—整改—提升”闭环管理;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对高风险领域、高频问题实施靶向监测与预警,切实将监管效能转化为行业执业能力提升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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