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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5日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受理和处理对会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投诉、举报,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该会员所在地方协会或中评协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该会员所在地方协会或中评协举报。

     

    第三条 中评协负责涉及证券评估业务的投诉、举报事项,指导地方协会开展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地方协会负责涉及所辖会员的其他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投诉人指与被举报对象的执业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人指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依法有序开展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在职责范围内受理针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列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涉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

    (三)涉嫌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

    (四)涉嫌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

    (五)涉嫌存在其他应予自律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职责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经中评协处理终结,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三)匿名举报;

    (四)投诉、举报事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的;

    (五)已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或人民法院已经登记立案,尚未做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

    (六)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投诉、举报人不向中评协及地方协会提供与投诉、举报内容相关线索材料的;

    (八)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八条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名进行,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投诉、举报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真实名称、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举报对象执业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相关证据和有效线索;

    (六)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对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分工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应由其他资产评估协会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正确的受理协会。

     

    第十二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台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并与投诉、举报人联系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暂停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投诉、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事项,地方评协和中评协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修改或补齐。无法修改或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决定期限的,须经本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五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一般情况下应在定期执业质量检查中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在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后,针对不同结果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执业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做好解释工作;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执业行为存在瑕疵,但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应通过对被投诉、举报对象发关注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三)被投诉、举报对象执业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自律惩戒或移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受理投诉后,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双方同意自行和解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以终止该投诉事项处理,但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被投诉对象可能被自律惩戒或移交有权机构进行处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或终止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团体会员之间或团体会员内部的矛盾导致的举报,应以协调为主,向举报人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作用。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对地方协会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地方协会进行解释。

    投诉、举报人对地方协会解释仍不满意的,可以就该事项向中评协反映。

     

    第二十一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在事项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不得将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二)对查处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不得以查处案件为名,向被投诉、举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诉、举报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投诉、举报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是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结果的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三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系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对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不向投诉、举报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整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顺序编号并及时归档,相关材料不再退还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档案,未经批准不予外借或对外公开其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投诉、举报人为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会员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予以行业惩戒;

    投诉、举报人不是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会员的,移交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公示投诉、举报咨询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