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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6日    来源: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